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 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动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太阳成官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合肥学院党委与行政授权教授和专家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学校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议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和二级学院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有关学术性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二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二级学院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拥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不同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校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并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备案。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学术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一般为奇数)。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连选,但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得担任委员职务。委员的调整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调离本校、辞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推荐,党委会议审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其中主任须具有正教授职称。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如学科规划与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与教学工作、教师发展与职称评聘、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专门委员会由7-21人组成(一般为奇数),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同时兼任1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一名教师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授权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及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申请设置或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人才培养方案、招生方案与办法;
6.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学校各类学术、科研基金、教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教、科研成果;
5.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中外合作办学、与企业合作办学等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若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成员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内容和重要性,可授权相应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权。
1.学科规划与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学科建设、重大学术改革与发展计划、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设置、科研成果评价与鉴定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2.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学位授予、质量工程项目设置、对外合作办学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3.教师发展与职称评聘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职称评审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育、人事制度改革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4.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进行决策、审议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结果有争议的申诉。
第十九条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学科规划与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教师发展与职称评聘、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等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本部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并应提前通知委员。凡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重大事项应当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除涉密事项外,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必须做好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作,对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案及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所形成的决议,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签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涉及学位评定的有关事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换届,由校长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确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进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统筹安排,具体由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商议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院政办〔2007〕126号文件《合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