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生成绩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学生成绩管理流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太阳成官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模块)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简称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及格方能获得学分及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后,也须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可取得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模块),均应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成要求的考核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课程(模块)考核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相结合等三种方式。考试课程(模块)总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给出成绩,课程(模块)终考与总评成绩均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模块)学分。考查课程(模块)可根据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等综合成绩给出百分制成绩,按百分制给成绩有困难的课程(模块)也可以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数。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方法(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及格成绩绩点):
百分制成绩 | 换算五级记分制 | 绩点 |
90--100 | 优秀 | 4.5 |
80--89 | 良好 | 3.5 |
70--79 | 中等 | 2.5 |
60-69 | 及格 | 1.5 |
59及以下 | 不及格 | 0 |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换算关系如下表:
课程五级记分制成绩 | 绩点 | 换算百分制 |
优秀 | 4.5 | 95 |
良好 | 3.5 | 85 |
中等 | 2.5 | 75 |
及格 | 1.5 | 65 |
不及格 | 0 | 0 |
第四条 学生成绩录入审核。任课教师报送成绩时,依托教务管理系统填报学生成绩并提交、打印学生成绩表,由授课教师本人和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第五条 学生成绩修改。课程(模块)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后,原则上不能更改学生成绩;确需修改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合肥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并附原始成绩复印件,经院(系)、部主任审核后,由相关教学管理部门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将纸质材料送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每门课程(模块)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模块)(不含公选课程(模块)和实践环节课程(模块))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参加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模块)“及格”等次学分,并在成绩表里注明“补考”,学籍表标注并按60分记载,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模块)必须重修。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表里注明“重修”。
第七条 学生违反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管理规定的,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在成绩表中注明“作弊”。
第八条 学生旷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课程(模块)成绩记为“0”分,并在成绩表里注明“旷考”。
第九条 由于课程(模块)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重修的课程(模块)成绩,不能覆盖原不及格课程(模块)成绩时,开课系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课程(模块)置换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成绩以被置换课程(模块)记载在成绩表中。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
2017年8月2日